辽宁省人民征夫秩序
辽宁省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2001年2月13日,辽宁省第九届全国人民征夫73次常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。
2001年3月1日
首先要调节自己的著名认定工作,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,促进了全省经济的快速发展,根据有关法律,法规,结合我省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辽宁省的术语,指的是一个较高的知名度,信誉度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,省工商行政管理机构(包括确定适当的商品和服务,下同)的注册商标(包括商标和服务标记,下同)。
第二十辽宁省承认和适用本办法的保护。
第二条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辽宁省统一鉴定,保护和管理;市,县(含县级市,区,下同)负责辽宁省保护和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。
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发现在辽宁省其他变相手段。
在辽宁省发现的文章,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正,公平,公开的方式。
第六条人民王正福各级要鼓励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(以下简称经营者)争创辽宁省,辽宁省和给予保护和支持。
第七条申请在辽宁省发现的,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(一)东主在全省依法登记的经营者的行政区域;
(二)该商标不属于表商标和涉外商标和香港,澳门,各省的商标使用许可;
(三)该商标已注册和实际使用一年以上的;
(四)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国内或国际先进质量标准,质量稳定,良好的售后服务;
(E)使用该商标的拥有较高的市场声誉,并熟知相关公众;
经济指标(六)在省,在同行业全省最好的市场覆盖范围之外销售的商品,利润,市场份额的商标使用;
(七)的商标所有者具有一些广告,宣传面较大和更广泛的区域;
(八)有严格的商标使用,管理和保护体系;
(九)出口产品(区),或在主要出口国家(地区)在许多国家注册,并拥有更广阔的地域销售和更大的销售;
(X),无商标侵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记录。
第八条申请认定辽宁省,申请人应提供证据与这种方法对工商的市,县行政主管部门的条件第七条的规定。
市,县行政主管部门,工商,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物质内一审日起15日内。为了符合条件,提交给省工商行政管理建议签订后;不符合条件的,应当书面审查的结果通知申请人,并说明理由,但提交给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及意见。
省级工商行政管理第九条的日期应在30天内审查上报相关材料。符合条件的,应当受理,并书面通知申请人;不符合条件的,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,并退回有关材料。
本法第八条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的第二段,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符合条件的,可直接办理。
受理申请的条件后,应当按照申请人,其标识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本办法第十条第7条和相应的商品,服务指定或委托调查的相关组织进行社会调查,审查通过论证委员会的决定后,辽宁省,判定是否确定。
辽宁省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审查委员会有权雇用和贸易,技术监督,税务和社会团体等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,中介组织等的组成。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具体方法,制定和实施。
辽宁省确定的第11条,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体系认证舒,牌匾,并公告张贴在全省各大新闻媒体上。
辽宁省自公告之日起第十二条的有效期为3年。三个月届满前,辽宁省著名商标业主可以申请认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更新;是否符合认证条件的,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确认续展,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3年;逾期未续展认定申请,认定为放弃续约,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公告,并收集证据舒,牌匾。
第十三条辽宁省人人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把依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侵权;
(B)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议对商标保护,指导,协调;
(C)核准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,装潢,说明书,在交易工具或使用的话LiaoningProvince在广告,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;
(4)在中国申请选手驰名商标;
(五)其他权利的法律,法规,规章和法规。
第十四条辽宁省每个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:
对相应的商品和服务(A)仅在辽宁省被确认时,核定使用,不扩大使用范围;
(二)加强内部管理和商标自我保护意识,提高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,并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,以保持辽宁省信誉;
当(三)许可他人使用,辽宁省,应通过许可程序依法办理,并提交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;
(四)登记事项,辽宁省注册人的姓名,地址等变化.,它应批准,距离变化将会改变报省备案工商事务的行政部门之日起30天;
(五)法律,法规,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的规定。
第十五条辽宁省拥有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辽宁省,发现了三个年内不得参加辽宁省,并宣布:
(一)提供虚假证据,并获得辽宁省的其他欺诈手段;
(B)在产品掺杂,使假,以假充真,以次充好或者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,以及在产品质量下降,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;
(3)超越核定使用辽宁省的范围;
(d)过度使用许可,变相出售商标;
(E)侵犯商标权。
有前款所列行为的,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,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利。
在辽宁省第16条宣布,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享受以下保障:
(A)操作者不得使用辽宁省相同或类似的字符作为企业名称;可能会导致误导公众,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批准;
(二)经营者不得辽宁省相同或相似的文字,图形作为商品名称,包装,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;
(C)操作者可以不使用相应商品辽宁省特有名称,包装,装饰或类似其名称,包装或装饰;
(d)经营者不得公开诽谤,诋毁,辽宁省和相应的商品和服务;
(E)辽宁省未经业主许可,经营者不得使用该商标作为企业名称或使用店铺名称;
(六)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事项将是辽宁省中国申报驰名商标。
第十七条违反整个城市在辽宁省专用权案件,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或指定管辖;违反辽宁省专用权案件的省份,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调查。
辽宁省专用权侵权,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商标注册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调查,自申请日起计算,并在60天内关闭。
第十八条违反辽宁省工商责令违反立即停止行政主管部门,专用权罚款的50%或5倍不受侵犯的利润非法经营额,并责令侵权人赔偿侵权失利。
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第十九条处罚违反辽宁省,依照有关法律,法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全体人民的合法权利.。
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有关部门,应当忠于职守,秉公执法。为了滥用职权,由其所在单位玩忽职守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;情节严重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21条从2001年4月1日实施的影响。辽宁省确定有效的未到期之前的颁布,继续有效。